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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须经生父同意

2000-11-2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案情]:李玲于1997年和李长河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根本没有多少共同语言,也缺少共同的爱好,两人的分歧日益加大,1998年4月,李玲生下了女儿李倩,在她生下女儿后,李长河经常几天不回家而是在外面和朋友一起喝酒打牌,对李玲母女不管不顾,有时喝酒回来还打骂李玲,李玲曾几次劝说李长河尽一些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自己和孩子好一些,但李长河根本听不进去,依然我行我素,李玲在无奈之下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

离婚后,孩子归李玲抚养。离婚后不久李玲又找到了一位对自己非常好的男士,双方的感情日益加深,但对方不愿意抚养孩子,李玲为了自己的幸福便托人介绍将女儿李倩送给了外县的一对老年夫妇“收养”,并骗取了收养登记。

离婚半年之后,李长河想自己的女儿了,便来到了李玲家,发现她早已将女儿送人了。李长河便找到收养女儿的夫妇,要求将女儿领回家,但对方坚决不同意。

[解析]李玲未经李长河同意,自作主张,将他们的婚生女儿李倩送人抚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本案中,尽管李玲和李长河双方已经离婚,但女儿李倩仍是双方的子女,并且李长河也并非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李玲的送养行为应征得他的同意,所以,李长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本报通讯员杨振波柯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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